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3355

陈耀华、 陈专:

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惠州大亚湾和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耀华,陈专,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惠州方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33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惠州大亚湾和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惠州大亚湾和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联系人:李凯 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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