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953

贺杰:

本院受理原告屈安桂与被告广州市潮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贺杰、阳红胜劳动争议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1011154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九日

 

 

 

 

 

联系人:彭法官、刘助理

联系电话:020-8300862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