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执异63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同嘉贸易有限公司、谭康、黄炜: 

本院在执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同嘉贸易有限公司、谭康、黄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第三人)杨志辉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院(2018)粤0106793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执异6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变更杨志辉为(2018)粤0106793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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