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异304号
广州辰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吴松宪、杨毓英、吴安民: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余文辉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州辰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余文辉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吴松宪、杨毓英、吴安民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执异3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吴松宪为(2023)粤0106执19129号的被执行人,对(2022)渝仲字第1860号仲裁裁决确定广州辰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51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吴安民为(2023)粤0106执19129号的被执行人,对(2022)渝仲字第1860号仲裁裁决确定广州辰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9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追加杨毓英为(2023)粤0106执19129号的被执行人,对(2022)渝仲字第1860号仲裁裁决确定广州辰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