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异223号
广州东方无线电厂、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执异22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变更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03)天法执字第5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O二四 年 八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