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异132号
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陈银英、陈少辉:
本院受理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执异13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2021)粤0106执18991号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