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27198

黄泽铭:

原告张家权与被告黄泽铭、黄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719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泽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权借款1600000元、利息100000元,并自2021331日起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二、原告张家权对被告黄辉标抵押的广东省汕头市汕樟路363幢(甲座)105号全套房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黄辉标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有权向被告黄泽铭追偿;三、驳回原告张家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64元,由原告张家权负担269元,被告黄泽铭、黄辉标负担233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八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1

联系人:陈绍基、黄嘉敏  联系电话:020-83008545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