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26962

肖俊:

原告李辰智与被告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696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辰智借款24159.65元及利息(自202372日起以24159.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辰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原告李辰智负担360元,被告肖俊负担755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李辰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肖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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