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8058号
王付:
本院受理原告黎师强与被告王付、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付、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黎师强1110元;二、驳回原告黎师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付、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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