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27929

黄国亮:

原告彭振与被告黄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792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国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振借款90000元及利息(自202210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1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37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计算);二、驳回原告彭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10元,由原告彭振负担100元,被告黄国亮负担24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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