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雅丽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4)粤0106刑更31

 

被告人李雅丽,女,汉族,1986123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鸡咀山路30000号。因本案于20221030日被羁押,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918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75日被逮捕,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我院于202475日作出(2024)粤0106刑初779号刑事判决书,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雅丽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将李雅丽送往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羁押。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以李雅丽因202211月高空摔伤致全身多处骨折,现今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决定暂不予收押,并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

罪犯李雅丽以其全身多处骨折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我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4731日,我院对该申请立案审理。

现我院拟对罪犯李雅丽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对此有意见,可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20-8300673583008681,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明镜路1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庭)。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四年八月七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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