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9341号
尹华爱:
本院受理吴芳华与尹华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9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华爱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芳华医疗费22259.98元、门诊医疗费333.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840元、交通费118元;二、驳回原告吴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吴芳华负担80元,被告尹华爱负担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二四年八月九日
联系人:胡文远、潘敏婷 联系电话:020-83008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