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5084号
广州市海豚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市腾蕊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豚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5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海豚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腾蕊食品有限公司支付87536.28元;二、被告广州市海豚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腾蕊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87536.2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元、保全费897元,均由被告广州市海豚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文远、潘敏婷 联系电话:020-83008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