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9794

王东:

原告黄益锋诉被告王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97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黄益锋返还租赁押金3200元;

二、驳回原告黄益锋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东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二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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