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8287

东莞市佳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名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亿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佳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马军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东亿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8287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东亿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亿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20-8300873783008556  陆景亮 刘郭华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