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7532号
陈建秋、余爱端:
原告罗昂、谭伟英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陈建秋、余爱端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7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昂、谭伟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昂、谭伟英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20-83006728 符慧、陈玉娟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