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24461

刘雪辉

原告广州博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于成厚、第三人刘雪辉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446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州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向原告广州博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佣金68453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博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2元,由原告广州博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80元,被告广州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负担153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020-83006728  符慧、陈玉娟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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