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5941号
广州福反商贸店、尚丽:
本院审理的原告水小兰与被告广州福反商贸店、尚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5941号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水小兰撤回起诉处理。已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水小兰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联系人:卢秋婷
电话:020-83008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