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6340

王南: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杰与被告王南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6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王南向原告陈杰支付4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3714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0元,由被告王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联系人:李吉思、罗小玲     电话:020-8300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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