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0165号
祝奇饼贸易(广州)有限公司:
原告熊谷蚬壳发展(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奇饼贸易(广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祝奇饼贸易(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谷蚬壳发展(广州)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9日的租金38303.57元;
二、被告祝奇饼贸易(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向原告熊谷蚬壳发展(广州)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分期计算,以165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6500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5303.57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本金为限);
三、被告祝奇饼贸易(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谷蚬壳发展(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免租期租金损失2424.66元;
四、被告祝奇饼贸易(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谷蚬壳发展(广州)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3300元;
五、被告祝奇饼贸易(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谷蚬壳发展(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费用19000元;
六、驳回原告熊谷蚬壳发展(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246元,由被告祝奇饼贸易(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联系人:张杳、叶泓 (电话:020-83006725)
地 址:广州市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