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3102号
罗先贵:
原告梁钊淇与被告罗先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退还租房所扣押金2600元;二、退还租房要是所扣押金100元;三、承担本次诉讼律师咨询费68元;四、承担本次诉讼费用;五、赔偿误工费300元。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六日
联系人:张杳、叶泓 (电话:020-83006725)
地 址:广州市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