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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6民初28709

国恒(广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徐永斌:

本院受理毕文煜与国恒(广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徐永斌与国恒并购伍号(重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8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国恒(广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毕文煜清偿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从2022928日起,以尚欠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8333.33元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永斌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0元,由被告国恒(广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徐永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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