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港汇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陈晟源:
原告梁洪源诉被告广东港汇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陈晟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5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港汇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梁洪源退还25800.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5800.7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晟源对上述被告广东港汇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梁洪源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0元,由被告广东港汇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陈晟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联系人:廖雅婧、廖嘉欣 020-83008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