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7885号
天享(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天际易行(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天际汽车(长沙)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享(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天际易行(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天际汽车(长沙)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享(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23日的租金529970元及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其中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各月的违约金均以140700元为本金,2023年6月的违约金以107870元为本金;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分别自各月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二、被告天享(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6月24日至2023年9月27日的占用费440860元;
三、原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没收被告天享(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的租金保证金422100元、管理费保证金130650元;
四、被告天享(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752元;
五、被告天际易行(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天享(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59元,由原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861元,被告天享(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天际易行(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4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被告天享(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天际易行(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5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联系人:周玺舜、宁静文 电话:020-83006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