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7902号
广州吉才建材有限公司、昆明交通场站开发运营有限公司: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广州安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交通场站开发运营有限公司、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奥坤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吉才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79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联系人:赵法官、方助理
联系电话:020-83008538、020-83008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