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26261

海南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南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原告蒋满古与被告海南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南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6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蒋满古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月15日的工资24173.93元;二、被告海南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蒋满古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436.88元;三、被告海南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北京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蒋满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海南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海南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月二日

联系人:彭宇翔、殷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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