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8570号
崔齐:
本院受理原告冯顺莲与被告崔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8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顺莲支付4680元;二、被告崔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顺莲支付利息(以48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再上浮50%的标准,自2021年4月20日起计至全部清偿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崔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二日
联系人:张伟 020-83008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