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7667号
广州市晨睿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左海丰与广州市晨睿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76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左海丰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左海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左海丰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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