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745
刘子汉刘子豪、冯佩佩:
本院受理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子汉、广州市锴城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刘子豪、冯佩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745民事判决书,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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