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5206号
杨细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细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自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管理费75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根据协议第约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总额0.1%的标准收取,从发生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3345.5元,共计10941.5元;2.被告支付拖欠的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4月的公摊水费8.3元、公摊电费1382.2元;3.被告支付拖欠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4月的商业水费42元、商业电费37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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