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2620号
徐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结欠的物业服务费合共人民币1056.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6元(违约金以每月应付物业费用44.04元为基数,自欠费当月6号起,每日按当月欠费总额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合共人民币300.6元);3.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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