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9768号
蔡海斌:
本院受理原告郑四万与被告蔡海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9768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海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四万支付劳务费6841元;
二、被告蔡海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四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84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蔡海斌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