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2299号
叶文平:
原告邓中鼎与被告叶文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2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文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中鼎医疗费用5615.72元;二、被告叶文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中鼎误工费2722.19元;三、被告叶文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中鼎营养费100元、交通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四、驳回原告邓中鼎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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