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22053

林震:

原告张彩莲与被告胡莉丽、林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205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莉丽、林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彩莲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自20211126日起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32元,由被告胡莉丽、林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1

联系人:陈绍基、黄嘉敏  联系电话:020-83008545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