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6576
广州新苏铂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魏会与广州新苏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6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新苏铂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会支付货款497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被告广州新苏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十一
 
联系人: 李小兵、陈诗洋   020-83008877、020-83006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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