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4020号
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谢英华、广州翰凌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谢思英:
本院受理广州宇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谢英华、广州翰凌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谢思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4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宇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000元及违约金(以货款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12月11日起计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谢英华、广州翰凌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谢思英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联系人:李敏周、钟晓杨 020-83008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