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0298
廊坊市荣图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荣图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荣逸龙湖商务酒店:
本院受理广州酷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廊坊市荣图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荣图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荣逸龙湖商务酒店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0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5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市荣图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荣逸龙湖商务酒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酷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16800元;二、被告廊坊市荣图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荣逸龙湖商务酒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酷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68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廊坊市荣图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酷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元,由被告廊坊市荣图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荣逸龙湖商务酒店、廊坊市荣图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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