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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6民初35526

广州金马服装交易城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高晔华与被告展小娟、广州金马服装交易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35526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展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高晔华第6301255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展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晔华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20000元;三、被告广州金马服装交易城有限公司对于被告展小娟的赔偿义务在1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高晔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300元,由原告高晔华负担1350元,被告展小娟负担975元,被告展小娟、广州金马服装交易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7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卢秋婷

电话:020-8300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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