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5974

何琪烁:

原告赖阳新与被告何琪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5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何琪烁向原告赖阳新支付工程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元,由被告何琪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胡明露、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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