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4775号
何国涛:
原告方葵华与被告何国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何国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葵华支付租金76451.61元及违约金(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6451.61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本金为限);二、被告何国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葵华支付水电费、管理费及税费8994.56元;三、被告何国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葵华支付已退还给租户的押金99320元;四、押金100000元归原告方葵华所有;五、驳回原告方葵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020元、由原告方葵华负担570元,被告何国涛负担5450元;保全费1594元,由原告方葵华负担221元,被告何国涛负担1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张杳、叶泓 (电话:020-83006725)
地 址:广州市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