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36826

曾风云:

本院受理潘浩锋与曾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6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曾风云共同向原告潘浩锋偿还借款本金216974.15元及利息(截至202377日的利息为82.95元;自20237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16974.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标准计算);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曾风云共同向原告潘浩锋偿还借款本金28457元及利息(以28457元为基数,自20238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曾风云向原告潘浩锋支付律师费15000元;四、驳回原告潘浩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8元,由原告潘浩锋负担83元、被告曾风云负担5855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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