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6799号
林普丰:
本院受理邓儒军与林普丰、钟雪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6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普丰、钟雪颖共同向原告邓儒军偿还借款本金85161.5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普丰、钟雪颖共同向原告邓儒军支付利息(以85161.5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但应扣除被告钟雪颖所还5280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普丰向原告邓儒军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普丰向原告邓儒军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驳回原告邓儒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8元,由被告林普丰、钟雪颖共同负担2483元,由被告林普丰负担225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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