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3163号
李筱玲: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利达防火保安设备有限公司,赵国祥,李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利达防火保安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6213617.1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6月17日的利息237755.68元、罚息5992.67元、复利7521.02元;自2024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6213617.14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237755.68元为基数,均按固定年利率4.85%上浮50%的标准计付),但罚息及复利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广州利达防火保安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告赵国祥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骏景路福庭街6号18C房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赵国祥、李筱玲对被告广州利达防火保安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74元,均由被告广州利达防火保安设备有限公司、赵国祥、李筱玲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李凯、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