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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6民初12793

冉涛、郑子坤:

本院受理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冉涛、郑子坤、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2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冉涛向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5684元;二、驳回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3元,被告冉涛负担37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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