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3145号
方忠明:
原告刘远青与被告方忠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忠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远青医疗费损失2844.09元;二、被告方忠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远青误工费损失6613元;三、被告方忠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远青交通费损失200元;四、驳回原告刘远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方忠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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