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7890号
天享(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天际易行(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天际汽车(长沙)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享(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天际易行(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天际汽车(长沙)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378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天享(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27日的物业管理费300495元;二、被告天享(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欠交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每月以435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分别自当月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三、被告天享(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天际易行(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天享(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原告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天享(广州)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已收取的水电周转金8625.39元;六、驳回原告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310元,由原告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8元,被告天享(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天际易行(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52元。财产保全费2190元,由原告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3元,被告天享(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天际易行(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2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