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2024)0106民初3685

张永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慈敏与被告张永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0106民初36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慈敏撤回起诉处理。

上述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张凯、柯艺娴         联系电话:020-8300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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