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3104号
任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万安凤与被告广州正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任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安凤退还购房诚意金20000元及逾期退款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万安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任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О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