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28052

广州清能智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林赛华与被告广州清能智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80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清能智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起向原告林赛华支付租金796761.33元及违约金(其中20221月租金以28082.5元为基数、20222月至20234月租金分别以52055元为基数,分别自次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235月租金以39908.83元为基数,自20235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数额以各月欠付租金本金数额为限);二、被告广州清能智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起向原告林赛华支付物业服务费18261.87元;三、被告广州清能智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起向原告林赛华支付电费2162.39元;四、驳回原告林赛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336元,由原告林赛华负担8459元,被告广州清能智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林赛华负担2085元,被告广州清能智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1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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