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8200号
广州广骏驾考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杨信池与被告广州广骏驾考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8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州广骏驾考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信池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工资11500元;二、被告广州广骏驾考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信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三、被告广州广骏驾考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信池支付2023年4月25日垫付员工工伤费1399.97元、2023年4月25日垫付垃圾清运费1000元、2023年5月12日垫付员工餐费800元、2023年5月13日垫付车辆电池维修费180元、2023年5月13日垫付采购物品费用313.2元、2023年5月13日垫付喷涂机维修费200元、2023年6月25日垫付采购端午节礼品3984元、2023年6月28日垫付考场水电费7208元;四、驳回原告杨信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广骏驾考服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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